一 為處理基隆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違建部分,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基隆市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申請案
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違章建築情形,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
執照申請竣工勘驗前,自行或協調拆除完竣:
(一)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之違章建築。但遮雨
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不在此限。
(二) 屋頂平台有違反施工編第九十九條避難使用規定之違章建築。
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屬一戶,
可經由該戶室內梯通達避難層逃生者或屋頂平台搭設非鋼筋混凝
土構造之機電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施工編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直通樓梯範圍內設有阻礙法定樓
梯寬度之違章建築。但不經由直通樓梯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四) 違反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緊急進口設置規定之違章建築。
(五) 違反施工編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防火間隔(防火巷)之違章建築
者。但違章建築為上下層結構物或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
(六) 地面層有阻礙或封閉原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違章建築。
(七) 夾層、天井之違章建築。但申請人切結封閉不使用且無礙安全,
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列入竣工勘驗項目者,不在此限。
(八) 拆除建築物外牆之陽台違章建築。
(九) 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有礙緩降機、救助袋等操作之一切障礙
物者。但陽台外緣僅加裝鐵窗,並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
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且至少每十公尺設置一處,已留設消防
避難器具之必要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屋頂平台之違章建築應拆除至符合規定之面積。如以走道
連接屋頂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應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
及防火樓板區劃為他棟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各該棟認定。
三、 申請人應將違章建築之位置、尺寸、面積計算等,於設計圖明確標示
,並檢附區隔或恢復原狀照片及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違章建築無礙
安全證明文件。
前項違章建築於申請竣工勘驗時移請違章建築管理單位處理。
既存違章建築面積大於申請變更使用建築物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其
面積超過部分應予拆除。
既存違章建築之區隔或恢復原狀方式如附件。
四、 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範圍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之;第四
款至第九款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五、 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違章建築處理,準用本處理原則第二點五、七
、九款及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