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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0990160785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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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頒布「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訂
    定。

二、適用範圍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凡屬水保單位(產業發展處漁農
    工程科)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
      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開發整地,且
      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二)都市計劃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原有基地內申請增建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最
      大建蔽率後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涉及開發整地,且
      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三、審查小組由都市發展處處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建築、都市計畫、地政
    、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電
    力事業機構及由建築、地質、水保等七大技師公會專家代表組成。

四、建築基地如為第二點適用範圍欲申請建照併雜照辦理應由審查小組決
    議。

五、申請案件主管建築機關如認需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
    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六、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審查項目應包括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及使用
    強度)、鄰近之道路交通(含聯外道路)、公共設施、地質條件、土
    地開挖、邊坡穩定、擋土設施、排水設施及監測系統等項目。但建築
    配置計畫、鄰近之道路交通及公共設施等項目業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坡地審查之案件,由設計建築師會同專業技師依「加強山坡地雜
    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六點提出詳盡之完整報告廿份,
    向本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於召開審查會時,設計建築師及專業
    技師應親自與會簡報,審查小組之委員,基於便民原則,應親自參加
    審查為原則,如因故不克參加,得出具委託書事先報備,委由他人出
    席(公會代表應具相關技師資格),且審查意見應以一次告知修正為
    原則,以提高審查時效,並免影響人民權益。

八、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雜項執照,應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台內營
    字第○九二○○八八二八五號函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
    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及附表一之審查項目詳予審查。

九、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依附表二檢附書圖文
    件等,向本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應依相關規定由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十、起造人領得雜項執照後應依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
    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八一)內營字第
    八一八四九○號函訂定申請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圖文
    件須知之規定檢附由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之施工計畫與營建綜合險、第三人身意外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契約、
    保險單及收據影本,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十一、施工計畫核准後,承造人應完成下列事項,報請查驗符合規定後,
      其餘工程方准動工:
  (一)基地主要出入口及聯外道路應依規定標準舖設柏油或碎石路面,
        以供車輛出入。
  (二)上、下邊坡及鄰地之安全防護措施完成。
  (三)先期環境監測警報系統安排完成。
  (四)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與警戒標誌燈號及滅火設備等安全管
        理措施完成。

十二、雜項工程之擋土設施及排水設施屬鋼筋混凝土構造部分,應由承造
      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
      後,於雜項工程勘驗報告書上共同簽章,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雜
      項工程施工中,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抽驗之。

十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三點受理申
      請案件應向本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掛號辦理建、雜照或雜照併
      建照之案件為要件。
      本府受理掛號申請建(雜)照之案件,其坡審之審查期限,得不計
      入建築法第卅六條之改正六個月期限。
      外聘審查委員任期二年,其委員出席費每件貳仟元。

十四、本作業程序如未盡事宜者,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
      驗執行要點」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