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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120259760B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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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
稱各機關) 醫事人員為限。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職能
治療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及其他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第 四 條
參加甄審資格:
 (一) 積極資格: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 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項甄審。
      1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2 最近三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3 最近三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4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第 五 條
甄選公告方式 (擇一或併行) :
 (一) 刊登各報刊。
 (二) 刊登網際網路。
      刊登甄選之職缺應註明其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
      規定等資料。

第 六 條
甄選方式及程序:由各機關組成甄審委員會,負責辦理甄審事宜,並將甄
審結果函報本府核定。
 (一) 資歷審查:甄審委員會應就參加甄選人員繳交之表件逐一審查其資
      歷是否符合甄審資格,並依「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
      員甄選作業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分。
 (二) 面試:指定委員三至五人為一組,共同實施面試,就應試人員之見
      解、思考邏輯、發展潛力 (如屬主管職務應注意其領導才能) 予以
      評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