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慰助因公傷亡之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
下簡稱調解委員)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因公傷亡,係指進行調解、參加政府舉辦與調解業務有關
之會議、活動時及往返途中,致生傷害、殘障或死亡而言。
第 三 條
調解委員因公死亡時,發給慰撫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第 四 條
調解委員因公殘障時,依左列標準發給慰問金:
一、極重度 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重 度 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中 度 新台幣十萬元。
四、輕 度 新台幣五萬元。
第一款至第四款殘障等級依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認定。
第 五 條
調解委員因公傷病住院時,致贈慰問禮品。
第 六 條
申請死亡慰撫金應於死亡次日起、殘障慰問金於取得殘障手冊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資料,由區公所報請本府審查
屬實後發給。
第 七 條
殘障慰問金由殘障者本人具領。第三條之死亡慰撫金由其遺屬具領,其順
序比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殘障慰問金、死亡慰撫金之申請人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得者,
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九 條
殘障慰問金、死亡慰撫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