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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福貳字第095005383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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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
德,爰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基隆市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於本市轄內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
案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人員或團體。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辦理一次,並以公開儀
式行之。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銅牌獎: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獎牌及得獎證書。
二、銀牌獎: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獎牌及得獎證書。
三、金牌獎: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獎牌及得獎證書。
四、績優獎: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具優良事蹟之志願服務工作人
    員或團體,由本府辦理表揚活動頒授獎牌。
前項第四款所稱優良事蹟係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負責,積極參與,有具體績效者。
(二)奉獻愛心,熱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三)分享專業,創新服務,有特殊表現者。
(四)踴躍出席團隊服務、會報及活動等,服從團隊紀律者。

第 五 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與績效證明
書各乙份(如附表一、三),檢同相關服務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送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逕行辦理相關表揚活動。

第 六 條
績優志工或團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須由所屬之志願服務運用
服務單位辦理推薦作業,每五十人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以一人計,填具
推薦書表(如附表四),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審核後,按分配員額函送本府辦理表揚。

第 七 條
本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組成志願服務獎勵審查小組,辦理志願服
務獎勵審查工作。

第 八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