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加速推動市政建設,貫徹工程執行進度持續完成,發揮
工程效益,落實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列管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施政計畫之各項工程及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案件(以下簡稱列管工程)
為限。
三、列管工程執行進度超前或落後,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作業計
畫表核計。
各單位工程項目合於列管標準,未依規定陳報列管者,經查證屬實,
業務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四、列管執行中尚未完成工程,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執行進度超前 10 %(含)以上持續三個月,無寬列作業計畫期程
者,嘉獎一次。
(二)延續前款超前情況及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記嘉獎一次。
(三)執行進度超前達 30 %時,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行記功一次,
並以一次為限。
(四)執行進度落後 10 %(含)以上持續三個月,未積極改善者,申誡
一次。
(五)延續前款落後情況及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記申誡一次,至改
善為止。
(六)執行進度落後達 40 %時,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行記過一次。
五、作業計畫進度調整及獎懲
(一)列管工程計畫執行過程車,如符合本府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及撤銷作
業規定事項者,各單位得專案簽請市長核定後修正調整或撤銷。
(二)因進度落後而辦理調整作業計畫進度者,不予獎勵。但主辦單位依
採購契約之完工期限,簽准調整作業計畫進度一次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次(含以後)申請調整作業計畫進度並延後完成期限,除有本
要點所指不可抗力事由情形外,應申誡一次。
(四)列管工程第三次申請調整作業計畫進度經核准後改為專案列管,其
執行過程中之獎懲,依下列標準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規定:
1.執行進度落後 10 %(含)以上持續三個月,未積極改善者,申
誡二次。
2.延續落後情況及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記申誡二次,至改善
為止。
3.未於調整後之計畫期限內完成者,申誡二次。
六、列管工程完成後,應另行併入該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年終考核辦理
考評。
七、獎懲時程及對象
(一)列管執行中尚未完成工程,符合第四點規定時,應即辦獎懲。
(二)獎懲對象為列管工程主辦單位之主(協)辦人員、科長(業務主管
)及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之秘書、技正)
。
(三)列管工程係委託本府其他單位辦理者,代辦單位暨業務單位併列為
獎懲對象。業務單位積極辦理應配合及定期催辦事項,因代辦單位
執行進度落後,致併列懲處時,得酌予降低或減免懲處等次;業務
單位未積極辦理應配合及定期催辦事項,因代辦單位執行進度超前
,致併列獎勵時,得酌予降低或減免獎勵等次。
(四)前款降低或減免獎懲等次規定,業務單位應提出相關書面證明文件
。
(五)同時辦理二項列管工程以上,並分別達本要點獎勵與懲處標準者,
應分別辦理獎懲;單位主管同時督導二項列管工程以上者,其獎懲
於年度結束後核算辦理,倘有數項併行獎懲時,依其獎勵及懲處項
目,於功過相抵後,擇一擇重辦理獎懲。
(六)非正式編制員工部份,由各單位自行研擬獎懲辦法,簽請市長核定
後實施。
(七)本要點規定獎懲事宜,由研考室依管考作業程序辦理。
八、列管工程執行進度如有不可抗力事由致延誤者,得由主辦單位敘明理
由簽請市長核裁。
九、本要點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下列情形:
(一)法規、政策或制度變更。
(二)預算遭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經認定簽准者。
十、為落實列管工程執行進度之管制,必要時得實地追蹤查證。
十一、各單位自行列管之工程項目,得比照本要點之獎懲規定及標準,自
行辦理獎懲。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