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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壹字第101017973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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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提升施政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
    計畫列管項目。

三、施政計畫列管項目之審定:
(一)各單位應於年度開始時提報符合列管標準之施政計畫作業計畫表送
      審,經審查通過後應依審定之作業計畫內容期程辦理。
(二)作業計畫表由審核小組負責審查,審核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研考處處長兼任,組員由工務處、交通旅遊處、產業發
      展處、都市發展處之技正及主計處派員兼任。
(三)各單位合於列管標準項目,未依規定陳報列管者,經查證屬實,業
      務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標準及範圍由本府另行頒訂。

四、本府列管項目考核評分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管項目平時追蹤管制及協調,由本府研考處依管考作業程序辦理
      。
(二)列管項目考核於年度結束後辦理。
(三)各單位應於年度考核前依研考處規定事項提出列管計畫年終自評報
      告送研考處。
(四)本府根據前款自評報告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評;考核小組召集人
      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研考處處長兼任,組員由財政處、主計
      處、政風處、人事處、研考處指派二級以上主管兼任。
(五)考核小組於考評完畢後,小組召集人得召集全體考核人員對各單位
      考評事項進行檢討,並由研考處彙整,俟簽報市長核定後,發布成
      績。
    前項考評以書面審核為之;如考核小組對特定列管項目認為有疑義者
    ,得實施實地考評。

五、本府施政計畫列管項目,年度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計畫之修訂占十五分。
(二)目標達成度占三十分。
(三)執行進度控制占二十五分。
(四)預算執行占二十分。
(五)行政作業占十分。

六、承辦人如同時辦理二項以上列管項目時,每增加一項,得就各該項成
    績加計一分,但最多以三分為限。

七、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落後,如係代辦單位延誤,有關項目之評分,得視
    主辦單位協調、催辦之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八、考核小組對各列管項目成績得視特殊優劣事蹟,酌情加減一至五分。

九、施政計畫列管項目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十五
      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申誡二次。
    前項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之秘書
    、技正)、科長(業務主管)、主(協)辦人員同時辦理二項以上列
    管項目時,依考核成績獎懲等第,於功過相抵後,餘有獎勵或懲處項
    目時,分別擇獎勵之最高成績項目或懲處最低成績項目辦理獎懲;非
    正式編制員工部份,由各單位自行研擬獎懲辦法。

十一、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六個月者免予獎懲
      。

十二、列管項目在同一年度曾實施其他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
      考核獎懲。
      列管工程項目執行中,除依本府工程執行進度相關獎懲規定辦理外
      ,於工程完成後,應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考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十三、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於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
      對列管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對
      於表現不佳或處理不公者,得簽請懲處。

十四、各單位辦理列管項目每月執行進度彙報之相關研考人員,全年無逾
      時或漏報情形者,得由研考處專案簽報敘獎。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