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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事貳字第100014926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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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海難漁民安
定其家屬生活,特設置漁民海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管理運
用特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總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 三 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以本市市長
為主任委員,並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基隆市議會代表四人、基隆區漁會理
事長、基隆區漁會總幹事、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本府
財政處處長及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委
員會決議事項,經常事務工作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事務科承辦。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基金管理及運用計劃之審議。
二、救助金發給標準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事項之審議。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在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孳息。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按月編造營業月報表,送基隆市政府有關單位審核,其收支事項
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規定制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簿及會計報
告之編送,悉依會計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動支範圍:
一、漁民海難死亡、失蹤及在船上工作傷亡之本市籍漁船船員,基隆區漁
    會會員家屬之生活救助。
二、市籍漁船船員及基隆區漁會會員傷亡救助。
三、本基金管理費用。
四、漁船遭沉沒落海船員被他船救起失落衣、財物之補償及慰問。
五、市籍漁船於港內、外遭遇意外災害損失重大(全毀)或中度(半毀)
    者之補助慰問。
六、救難漁船獎勵金。

第 九 條
漁民海難救助金申請發放事宜,應由基隆區漁會查證,海難殘廢應取得公
立或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並以當時救助一次為限,有關申請案件應
由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檢送有關證件,逕送基隆區漁會申請,經該會審議
後報本府轉本委員會辦理,救助標準由本委員會視孳息收入訂定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