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安置攤販、美化市容,以提昇市民生
活品質,設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第 三 條
市場置管理員,承市長之命,業務上並受本府產業發展處之指導、監督,
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第 四 條
市場管理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六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六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 五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