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設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地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課:掌理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測量課:掌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掌理平均地權業務、地權及地用等事項。
四、資訊行政課:掌理地政系統、資訊安全管理、研考、出納、總務及檔
案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