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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080265113A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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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設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地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課:掌理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測量課:掌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掌理平均地權業務、地權及地用等事項。
四、資訊行政課:掌理地政系統、資訊安全管理、研考、出納、總務及檔
                案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