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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秘法字第028534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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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市國宅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維護
,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各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工作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主,本府為輔。
為保障住戶權益,停車場之使用應以現住戶為優先。

第 三 條
停車場停放車輛為小型車及機車,不指定固定車位。

第 四 條
停車場平時專供社區住戶停車 (僅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之責) ,戰時作為
防空避難使用。

第 五 條
停放車輛時間之規定為每日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十二時止,如社區住戶有緊
急事故者或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辦法報本府核准後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車主應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停車場管理員填寫車輛停放資料卡並索取識別
標誌黏貼於車前擋風玻璃,以資識別。

第 七 條
停放車輛按月收費,中途退出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收費 (新台幣) 標準如下:
一、小型車每月一、五○○元。
二、機車每月三○○元。
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標準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第 八 條
車輛停放費以當月五日以前為繳費期限,逾期未繳者,視為放棄權利,次
月原有車位以候補車輛遞補並追繳所欠費用逾期仍占用車位者請警察局交
通隊協助處理。

第 九 條
車輛停放費用應由車主逕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停車場管理人員繳納並索取
繳款收據,收繳款項應於當月十日以前編造帳冊送繳土地銀行專戶。

第 十 條
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維護停放車輛秩序。
二、代收車輛停放費用。
三、維護場地整潔。
四、交班時清楚交代應行注意事項及車輛停放情形。
五、執行其他有關車輛停放管理事項。

第 十一 條
凡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應接受管理人員指揮進入停車位置停放並嚴禁攜帶違
禁物品或易燃物,若發生事故造成危害,車主應負一切之有關責任。車內
物品車主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停車場不負任何責任。

第 十二 條
申請停放車輛應持左列證件依公告限期內向社區管理委員會登記,並每年
訂期以公告抽籤方式決定停車順序:
一、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產權證明影本、房屋承租契約。
三、行車執照及駕照。
中籤戶未於一個月內使用其停車位時,即視同放棄,應由抽籤候補者依序
填補停車。

第 十三 條
申請停車位者其資格限在該社區設有戶籍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直系
血親、旁系血親 (二親等) 之現住戶暨如得以出租之店舖或住宅之承租人


第 十四 條
申請小型車停車位以每戶一車位為限,惟同一戶有二輛汽車經中籤戶同意
,且自願於同一車位,先後進停未影響左右他車出入時,同意先後停放。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