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順
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處理妨害車輛辦法,本市港道路交
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警察局,負責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拖吊作業暨保管場地
規劃,設置及管理。
第 三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區域,以本市所轄區域為限,租用民間
保管場地距離本市中心 (以火車站為中心點) 不得超過十公里。
第 四 條
租用民間拖吊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
縮短之。
第 五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作業地區以市中心區重要路段及嚴重妨害交通為主,並由
警察局指派執勤警察為之。
第 六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所拖吊之違規車輛應拖吊至本市警察局所規劃或核准租用
民間保管場地放置保管。
第 七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於拖吊違規車輛應接受執勤警察人員指揮;執勤警察人
員應全程在場,並監視整個拖吊作業,俟拖吊車輛離開現場後始得離去。
第 八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於開始執行拖吊作業中,尚未拖離原停車位置時,如駕駛
人已到達現場 , (須提示核對有關證件資料) 應即停止拖吊,倘已吊離
現場,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
第 九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對於違規車輛應否予以拖吊,完全由現場執勤警察人員依
規定負責認定及完成填寫「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程序,否則不得擅
自執行拖吊。
第 十 條
租用民間違規車輛保管場作業規定均依現已實施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租用民間拖吊車暨場管理作業,由本府另訂定執行要點及作業管理規定,
其修正亦同。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