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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天然災害勘查處理暨復建工程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務貳字第104023940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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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處理天然災害,發揮及時搶救、
    搶修(險)、復建之功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風災、
      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發生後之起算時點為:
    1.本市各類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解除開設時。
    2.中央氣象局解除豪雨特報或土石流警戒區時。
    3.其他災害依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解除時。

三、災害緊急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程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辦理事項:
    1.本府自養之道路、橋樑及公路系統編號內之各區道路橋樑及交通號
      誌、標誌。
    2.核定有案之公有產業道路、農路、野溪及山坡地、風景區災害搶修
      (險)及復建工程。
    3.普通河川堤防。
    4.流經數區之區域排水工程。
    5.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6.市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7.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救濟等之勘查及核發救濟金等工作。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之事項。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人民生命財產之搶救、災民救濟收容。
    2.各里鄰巷道、溝渠、涵洞、橋樑、下水道。
    3.各區自行發包之零星工程設施。
    4.各項道路因遭受災害阻斷交通者應在適當地點公告,並設置禁制標
      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以防國家賠償法賠償責任事由之
      發生。
    5.以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里幹事、里長、警勤區警員就受災情
      形即時全面查報,再由區公所彙報本府。
  (三)有關各單位權責劃分依據「本市分層負責明細表」、「本市基層建
      設、里鄰工程及零星工程權責劃分表」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
      組單位業務職掌表」辦理。
  (四)需緊急處理之搶災、搶險工程(如清除土方、淤泥等)得於通報本
      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後由權責單位逕行處理。
  (五)國有山坡地因天然災害發生之災情應先查明土地管理情形,如係:
    1.因他人使用行為所致,應責成行為人改正。
    2.屬國有財產署之權責,應檢送土地及現場相關資料函請農委會水土
      保持局勘定據以辦理。如需緊急實施水土保持工程,處理施工前應
      辦理會勘,並將相關施工計畫、項目及預估經費等相關資料送國有
      財產署之分支機構轉送水土保持局續處。

四、災害查報之處理:
  (一)各受災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依據受災情況通報本府各
      業務主管單位,並副知財政處。
  (二)災害之查報處理應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災害為限並以恢復「原有功
      能」為原則。
  (三)私有土地、私人自建之設施除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外不予處理。

五、災害之勘查處理:
  (一)本府設災害勘查小組由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財政處、主計處及工
      務處派員組成之。如涉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業務產業發展處亦應
      派員。各該小組成員應於災害發生時派定,不得以其他理由推諉或
      不參加。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接獲災害通報後應迅速會同災害勘查小組人員於三
      日內完成實地勘查。

六、災害復建(原)原則及處理:
  (一)市屬各機關、學校對於各項公共設施因災害受損;須辦理復建(原
      )於完成實地勘查後依中央規定之復建原則核算工程概估經費並依
      權責劃分應行辦理事項於五日內填具災情勘查紀錄暨經費核定表及
      附表一簽會業務主管機關、財政處、主計處及工務處或產業發展處
      後報本府復建經費審議小組審議後陳報市長,經核定經費後迅速辦
      理復建(原)事宜。
  (二)復建工程以恢復原有功能(非復舊)為原則,規劃設計時,應以生
      態工法之精神,因地制宜、系統性檢討解決問題成因,並優先考量
      品質、景觀、環保等因素,以適當工法處理。道路、邊坡之整治,
      須從崩塌坡面上方源頭通盤考量、整體治理,並參考生態工法。
  (三)各機關、學校、區公所未能於期限內呈報者,逾期概不受理,並追
      究延誤責任。

七、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之籌應:
  (一)本府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以資備用,其數額最低不得少於
      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應依下列規定支應:
    1.機關廳舍部份先由受災單位原列廳舍維護費支應。
    2.一般公共設施部份:由工務處原列相關經費支應。
    3.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依前述二項財源支應,如有不敷時動
      用本府統籌災害準備金。
    4.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應以上述各項經費支應,如有不敷使用
      時依下列規定支應:
     (1)立即檢討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應停止辦
        理並將該項原列預算優先移充災害復建之用。
     (2)調整其年度預算,將尚未發包之工程預算「移緩濟急」以資因應
        。
    5.災害復建所需經費,以年度編列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尚
      不足支應時,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應由各工程主辦
      機關(單位)確實登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審議及執行資訊系統」,備齊規定之各項表報等資料後交由指派之
      單一聯絡窗口財政處報請行政院專案協助,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八、為提升復建工程之品質與工程進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災害復建工程金額達伍佰萬元(含)以上者,應依「基隆市政府施政
      計畫執行考核作業要點」之規定列管。
  (二)災害復建工程金額伍佰萬元以下但屬報請行政院協助之復建工程者
      ,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列管並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八點所規定完工期限內完工。
  (三)前款復建工程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將相關資料逕送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展期,並副知財政處。

九、災害緊急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之獎懲,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