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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務貳字第104023940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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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有所遵循,
並能及時發揮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
(二)機關:指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幼兒園。
(三)單位:指本府一級單位。
(四)業務主管機關:指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就各項災害業務劃分之權責
   機關。
(五)業務主管單位:指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就各項災害業務劃分之權責
   單位。
本要點所定災害發生後之起算日如下:
(一)各類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撤除開設當日。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解除豪雨特報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解
   除土石流警戒區當日。
(三)其他災害依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解除當日。

三、
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之權責劃分,依基隆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基
隆市私人屋後災害搶修、復建工程之權責劃分及基隆市基層建設、里鄰工
程及零星工程權責劃分表辦理。
因災害須辦理復建工程,其工程所在非市有土地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有土地,應通知管理機關辦理。
(二)私人所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

四、
救災經費籌應方式如下:
(一)本府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以資備用,其數額最低不得少於當
   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各機關(單位)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先行調
   整年度預算,不足部分,得申請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三)本府災害準備金不足支應救災經費時,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報請中央協助。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報請中央協助者,應確實登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之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災後復建平台,並備齊相關表件
交由本府財政處辦理。

五、
災害準備金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由本
   府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天然災害救助金。
(二)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三)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之相關費用。
(四)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五)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六)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七)必要之緊急應變相關費用。
(八)當年度災害所需之災區復建經費。
(九)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費用。

六、
災區緊急搶救之搶險、搶修工作,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確定後,得
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先與廠
商簽訂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匡列數額,應專案簽報並簽會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奉市長
核准後辦理。

七、
各機關(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將轄內受災情形通報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但私有土地或設施,除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外,不予
處理。

八、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時,應邀集本府財政處
、主計處、工務處及相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災害勘查小組辦理勘查;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技師團體代表參加。

九、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接獲災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不含例假日)組成災
害勘查小組,完成實地勘查。但災情嚴重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前項勘查完成後五日內(不含例假日),估算
搶險、搶修及復建所需經費,並填具災情勘查紀錄暨經費核定表,奉市長
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
災害復建工程以當次所受災害復建為限,並以恢復原有功能為目的。

十、
機關(單位)動支災害準備金,應於核定額度內填具動支災害準備金
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財政處辦理。
核定動支之災害準備金,當年度無法執行完畢或完成付款程序,應依
規定程序辦理經費保留,未保留者,依預算程序處理。

十一、
災害復建工程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下者,由工程主辦機
關(單位)自行列管。
經中央核定補助有案之災害復建工程,應提報基隆市政府重大公共工
程協調會報列管。

十二、
提報中央協助之復建工程,其完工期限及申請完工期限展延,應依工
程會訂頒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
八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完工期限展延申請,應於規定完工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十個工作天
內,送本府財政處彙整後,提報工程會辦理。

十三、
災害緊急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之獎懲,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十五、
天然災害救災經費之處理作業,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六、
非天然災害所需救災經費及支援其他地方政府災區辦理緊急搶救經本
府核准者,其救災經費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