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為推動全民體育,設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
第 三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教育處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本場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發展、輔導及體育場地、設備之管
理、維護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場置幹事及佐理員。
第 六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七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