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
置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
條第二款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
例。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以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