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項及第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校長遴選),由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基隆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遴選委員會)辦理之。
第 三 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當然委員
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本府代表三人。
三、各遴選校長之學校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各遴選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二人。
五、國民中學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六、國民小學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代表身分擔任之委員,對校長遴選案件之審議
,限於該校校長之遴選;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代表身分擔任之委員,應具
有該代表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階段之家長或教師身分,對校長遴選案件之
審議,限於該代表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階段校長之遴選。
第一項各款所定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各款委員。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對校長遴選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 五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理人出席。
遴選委員會召開校長遴選審議會議之決議,應有應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前項校長遴選審議會議應出席委員人數,扣除迴避人數計算之。
遴選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單記法決定之。
第 六 條
遴選委員會依任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依第五條規定指派代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應於每年度校長遴選作業開始前,重行聘(派)任。
第 八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於本府公布前,負有保密
義務。但本府兼任人員,因執行業務使用或公開資料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遴選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資格申請參加校長遴選:
一、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所定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人員。
二、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及連任中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國民中、小學校長。
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第三十三條或本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
第十一條
校長遴選候選人應提交資格證明文件、志願書及個人辦學理念書面報告;
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
第十二條
遴選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應提出理想校長條件之書面意見供遴選委員會
參考。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一任四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但任期屆滿
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前,提出未來校務發
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後,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
至退休之日。
校長於學期中起任至當學年度結束,其任期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十四條
本府應就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辦理評鑑,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送遴選
委員會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辦學績效,經本府評鑑為優良者,在第一任任期屆
滿前一個月,有續任原學校意願者,得由本府提請遴選委員會經校長遴選
審議會議同意續任之決議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
校長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每年定期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就個別學校校
長出缺,不定期辦理。
第十七條
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第十五條規定之校長遴選作業。
二、現職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
四、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
五、第十八條規定之校長遴選作業。
依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整合暨轉型發展作業準則辦理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學校
校長,適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選作業。
第十八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而無人申請參加校長遴選或遴選無法產生人選時,
本府得就符合第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提請遴選委員會經校長
遴選審議會議同意,遴選為該校校長。
第十九條
遴選之校長人選在聘任前,無法接受聘任者,得重行遴選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