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除經市長專案核准者外,依以下原則
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
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區之劃分,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小校小班為劃分學區原則。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
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第 三 條
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之分發入學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
齡學生為對象。
二、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核定班級數為基準。
三、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適齡之學生戶籍資料,由學校商請警察機關實地查對,以消除空戶
之存在。
(二)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
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並由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
(三)學校進行家庭訪問,若發現已遷居學區之外,或為空戶,應即勸導
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學校就讀。
(四)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新生入學報到作業要點,以解決新生超額
問題。
(五)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轉介
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四、實施特殊教育之班級,其學生入學方式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超額問題,依前條訂定新生入學報到作業要點,應參考以
下原則: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
心障礙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
二、設籍學區內之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或原住民身分學身,或父母均持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優
先入學。
三、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
任職學校。
四、學齡兒童全戶(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學區有居住事實
且非寄居者,由學校依設籍先後接受入學至額滿為止,設籍日期相同
則抽籤決定之。
五、同一門牌號碼就讀同校以一人為原則,學齡兒童之兄弟姊妹或能依法
正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事實者,不在此限。
前項列舉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學校得於要點中另行補充之,並報本府核定
後實施。
第 五 條
本府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依社區發展狀況、人口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
檢討修訂。
第 六 條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另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