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使公有空間能充分使用,並解決市民停車問題,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廿
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
本場)。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協辦單位為基隆市立中興國小、基隆市信義區義和里辦公處、義
民里辦公處。
第 四 條
開放地點為本場所屬體育館後方停車場(現為中興國小操場)。
第 五 條
開放停車時間如下:
一、每天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正。
二、週休及例假日全天開放,但如遇本場或學校舉辦活動,得由本場或學
校公告通知停放時間。
三、以上未開放時段,不得進入校園,逾期未離開現場或未遵照管理人員
指定地點停放,違規達三次者,本場得取消停車資格,並一年內不得
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長期停車者以三個月為一期,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為登記
日期,分別由義和、義民兩里辦公處負責辦理車輛登記及車位抽籤分配。
第 七 條
以「月」為單位計算收費者,由本場發給停車證,憑證停車,方式如下:
一、本停車場僅供停放小型車。
二、依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費率計算,每部每月收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整。
第 八 條
臨時停車以「時」為單位計算收費者,每一小時收新台幣十元整。
第 九 條
停車費收取支用由本場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循會計程序辦理,其單據
並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第 十 條
停車費之支用,由本場按月依實際收支情況編列報表報市府核備,其使用
範圍包括:
一、管理津貼及保險費用。
二、停車場整理費用。
三、其他管理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本場地僅提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如車輛失竊或損壞,車主不得向本場
提出任何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車內不得放置違法或危險物品,如經查獲,即無條件收回停車證,若危及
場地及學校安全或影響場地整潔,管理人員得拒絕車輛駛入。
第十三條
車主或車內人員,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得擅自到停車場以外之校園其他處
所,如有不正當言行,由管理人員報警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