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任,其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
第 三 條
為辦理轄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得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五 條
本會得每四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第 六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