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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衛醫字第032190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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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中聘 (派) 兼任,其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第 三 條
為集思廣益加強醫事行政管理並研究審議特殊重要專門問題,本會任務如
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療之審議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五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有關單位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邀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