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中聘 (派) 兼任,其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第 三 條
為集思廣益加強醫事行政管理並研究審議特殊重要專門問題,本會任務如
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療之審議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五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有關單位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邀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