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發生單一事故、災害
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第三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基隆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受理。
第四條
消防局受理大量傷病患事故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等。
二、指派醫院救護隊、救護車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
)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三、通報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基隆市警察局(以下簡稱
警察局)及其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共同處理大量傷
病患緊急救護之相關事宜。
四、聯繫本市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第五條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應立即成立前進指揮所,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擔
任總指揮官,並依下列分工指派現場指揮官,負責救災救護事項:
一、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由消防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協助總指揮官
負責事故現場救災事項。
二、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由衛生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現場
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三、現場警戒指揮官由警察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負責事故現場安全
、交通之管制、疏導及罹難者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現場指揮官應向前進指揮所報到,並確立聯絡方法。
第六條
大量傷病之人數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時,衛生局得通知台北
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協調相鄰縣市醫療區域之衛生消防主管機關,請求協
助支援。
第七條
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應視需要成立急救站,並指定急救站負責人,負
責緊急醫療處理。
緊急醫療救護過程中,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急救站負責人及支援之
醫師等,得依其專業判定或改變傷病患等級及決定特殊緊急傷病患後送醫
院之分配。
第八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陳報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病患
;無法處理之傷病患,應先予適當處理,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
構,或報請消防局協助轉診。
第九條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本市醫療機構受損或交通中斷致無法接收或處理
傷病患時,衛生局得通知台北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協調相鄰縣市之醫療機
構接收處理傷病患,必要時衛生局及消防局得分別報請衛生福利部及內政
部消防署支援與協助。
第十條
衛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並得聯合消防局等機關、當
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