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利及加速農業
發展,設置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依據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二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在金
融機構設置專戶存管,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處為主辦單位。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及農業用地變更規劃等相關作業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業發展、增進農民福利及其他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辦理農業推廣等所需之費用。
四、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兼任,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財政處處長。
二、主計處處長。。
三、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都市發展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環保局局長。
八、基隆市農會理事長。
九、基隆市農會總幹事。
第 七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產業發
展處人員兼辦。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人代
理。
第 九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十 條
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及財務處理程序,以每年
編入單位預算方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