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市政建設,並有效落實分級
管考制度,特訂定自行列管計畫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府各項年度計畫之列管,分為首長列管、研考處列管、處局(含本
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公車處,以下簡稱各處局)列管及科(隊、組)列
管四級。除首長列管與研考處列管計畫依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
行進度獎懲實施要點」及「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辦理外,其
餘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處局應設研考專責人員負責自行列管計畫管考工作,科(隊、組)
亦應設專人兼辦本項工作。
四、各項計畫預算經費為 50 萬元(含)以上未達 500 萬元者及依政策
需要由本府研考處簽請核定者,均屬自行列管計畫(以下簡稱自行列
管計畫)之範圍。
五、自行列管計畫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填報各項計畫進
度表,並不得漏報;如有漏報事宜,得準用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執行進度獎懲要點」辦理懲處。
年度期間如有新增計畫符合自行列管項目者,各處局亦應依本要點填
報列管。
自行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表,應由處局研考人員彙整後,送研考處備查
。
六、各處局應至少每二週召開一次管考會議,科(隊、組)每週應召開一
次管考會議,並做成會議紀錄備查。
七、研考處每季應抽查二至三個處局,考核其管考會議辦理情形,並視實
際需要抽查自行列管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其相關抽查結果應提報本府
「重大市政計畫執行督導會報」討論。
八、各項自行列管計畫得比照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行進度獎懲實施
要點」,由各處局會同研考處辦理獎懲。
九、各處局、科(隊、組)辦理本項工作之研考人員,得依「基隆市政府
暨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由研考處辦理獎懲。
十、各處局依其業務性質對受督導單位應比照本要點規定,定期辦理管考
督導。業務督導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戶政事務所、殯葬管理所,由民政處負責督導。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市立體育場,由教育處負責督導。
(三)市立仁愛之家、市立托兒所,由社會處負責督導。
(四)各地政事務所,由地政處負責督導。
(五)市立醫院由衛生局負責督導。
(六)其他二級機關依其業務性質由本府各處局負責督導。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