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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自行列管計畫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壹字第101017973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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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市政建設,並有效落實分級
    管考制度,特訂定自行列管計畫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府各項年度計畫之列管,分為首長列管、研考處列管、處局(含本
    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公車處,以下簡稱各處局)列管及科(隊、組)列
    管四級。除首長列管與研考處列管計畫依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
    行進度獎懲實施要點」及「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辦理外,其
    餘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處局應設研考專責人員負責自行列管計畫管考工作,科(隊、組)
    亦應設專人兼辦本項工作。

四、各項計畫預算經費為 50 萬元(含)以上未達 500  萬元者及依政策
    需要由本府研考處簽請核定者,均屬自行列管計畫(以下簡稱自行列
    管計畫)之範圍。

五、自行列管計畫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填報各項計畫進
    度表,並不得漏報;如有漏報事宜,得準用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執行進度獎懲要點」辦理懲處。
    年度期間如有新增計畫符合自行列管項目者,各處局亦應依本要點填
    報列管。
    自行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表,應由處局研考人員彙整後,送研考處備查
    。

六、各處局應至少每二週召開一次管考會議,科(隊、組)每週應召開一
    次管考會議,並做成會議紀錄備查。

七、研考處每季應抽查二至三個處局,考核其管考會議辦理情形,並視實
    際需要抽查自行列管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其相關抽查結果應提報本府
    「重大市政計畫執行督導會報」討論。

八、各項自行列管計畫得比照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行進度獎懲實施
    要點」,由各處局會同研考處辦理獎懲。

九、各處局、科(隊、組)辦理本項工作之研考人員,得依「基隆市政府
    暨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由研考處辦理獎懲。

十、各處局依其業務性質對受督導單位應比照本要點規定,定期辦理管考
    督導。業務督導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戶政事務所、殯葬管理所,由民政處負責督導。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市立體育場,由教育處負責督導。
(三)市立仁愛之家、市立托兒所,由社會處負責督導。
(四)各地政事務所,由地政處負責督導。
(五)市立醫院由衛生局負責督導。
(六)其他二級機關依其業務性質由本府各處局負責督導。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