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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管壹字第1100230539B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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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路面
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方式設置,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三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四 條 
參與投標或投資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商號。

第 五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經本府
許可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期間,其停車費以計時或計次收取為原則,並得
採月票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所定標準,並應報
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