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路面
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方式設置,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
第 三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四 條
參與投標或投資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商號。
第 五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經本府
許可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期間,其停車費以計時或計次收取為原則,並得
採月票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所定標準,並應報
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