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企業管理及服務精神,發展大眾運輸,便利市民交通為目的
特設置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為營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存放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客運收入(含班車出租收入、老人免費乘車等補助款收入)。
二、賠償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什項收入。
七、法人、社團、個人捐助收入。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行車業務之各項成本支出。
二、各站業務之各項成本支出。
三、維修車輛之各項成本支出。
四、業務費用。
五、管理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
七、利息費用。
八、其他營業外各項費用。
九、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支出。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應按會計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年度終了編製決算
,所有盈餘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基金按月編造營業月報表分送審計機關及基隆市政府審核,其收支事項
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