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法第十
三條規定,特設基隆市漁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本府諮詢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區域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
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農業部漁業署代表一人。
(二)本府綜合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基隆區漁會代表五人。
(五)基隆市拖網漁業協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四款之代表,除漁會理事長代表外,應含近海、沿岸及遠洋漁
業相關代表各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 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科長兼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