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助民間辦理老
人福利業務,特依老人福利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組織及財務健全且辦理老人福利工作成效良好經本府
核准立案 1年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服團體。
社會福利服務團體推展本市老人福利服務工作,除依內政部推展社會利補
助作業要點申請補助外,本府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實施計畫核予補助。
第 三 條
機構獎助之項目及內容:
一、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之申辦費用。
二、改善或充實設施、設備之費用。
三、入住機構院民春節慰問金
四、機構雙語化標示牌
五、其他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為保障老人權益之必需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獎助,每家機構以獎助一次為限,惟免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不得申請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獎助;
前項之獎助,由本府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實施計畫辦理。
第 四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
獎助:
一、經本府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列為丙等或丁等者。
二、有重大違規事項經處罰者。
三、其他經社會局通知限期改善,一年內三次以上者。
第 五 條
申請獎助改善或充實設施、設備之費用者就申請計畫總經費應自籌百分之
三十以上之經費。
申請獎助經費得視年度計畫編列情形核予核撥,最高以新台幣 30 萬為限
。
第 六 條
申請獎助者,應依本府公告通知之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
放棄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獎助者應檢附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自籌款證明及
其他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社會局核辦。
第 八 條
獎助者應於計畫結束或設備購置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資料、經費支用
情形或財產保管卡送本府社會局備查。
第 九 條
受獎勵者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辦理核銷。
第 十 條
凡獲本府獎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未經核准,不後變更。
第 十一 條
受獎助者於年度終了時,如有未經執行之獎助經費,應將經費繳回本府。
但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經本府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
第 十二 條
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獎助經費運用情形,如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規定辦理核
銷者,應追回獎助款且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助。
第 十三 條
購置硬體設施、設備之獎助,應依財務處理規定登載於財產目錄,並於適
當位置標示獎助單位字樣。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之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