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市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標準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柄槍、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仟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仟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類槍枝、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折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柄槍之子彈。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