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第 四 條
流動廁所分小型流動公廁、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及大型行動公廁車三種。
第 五 條
申請租用流動廁所,得至環保局清潔隊辦理申請手續,或以電話登記申請
,經環保局核准後,始得租用。
第 六 條
租用小型流動公廁或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者,應於使用三日前提出申請;
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應於使用五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租用流動廁所應填寫租用申請表,載明流動廁所租用時段及設置位置
。以電話登記申請者,租用申請表得由環保局依申請人之陳述代為填寫。
第 七 條
租用流動廁所設置位置,以基隆市所轄行政區域為限,且不得妨礙交通及
行人安全。
第 八 條
大型行動公廁車可租用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每日每輛以七小時為上限。
第 九 條
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之設置位置,應由申請人提供十五公尺乘以三點五公
尺以上面積之車輛停放空間,及可供車輛進出之動線。
前項停車空間及車輛動線,由環保局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會勘;經勘查
符合規定者,准予租用;經勘查未符合規定或申請人經環保局通知,未到
場會同領勘者,駁回其租用申請。
第 十 條
流動廁所租用期間,其內、外清潔及清肥作業,由環保局維護清理。
但租用小型流動公廁或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達三日以上者,公廁內、外清
潔,由租用申請人維護清理。
第 十一 條
流動廁所租用期間,租用申請人或其他人不得向公廁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或其他名義之費用。
第 十二 條
流動廁所租用期間,內、外設備之管理,應由租用申請人負責,如有損壞
或故障,應即時報請環保局維修。
流動廁所因人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之損壞,應由租用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十三 條
租用流動廁所,應於使用前繳交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小型流動公廁:按日計算每日每座新臺幣八百元整。
二、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按日計算每日每座新臺幣八百元整。
三、大型行動公廁車:按日計算每日每輛新臺幣六千元整。
租用流動廁所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 十四 條
流動廁所核准租用日期,如逢天災、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運送、放置,或申
請設置地點,無法運送、放置者,得停止運送、放置;已收取之規費,無
息退還租用申請人。
第 十五 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各項規費,應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租用申請人。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