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
及制服費。
第 五 條
本辦法助學金之補助金額,包含學雜費、書籍費及制服費,每名學生每學
期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第 六 條
原住民學生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有項
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第 七 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
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 八 條
市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 5 條
規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 九 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
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第 十 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
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
休學、退學者,學校應停止補助。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