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
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完整計畫街廓之定義如下:
一、以已開闢計畫道路為界。
二、以計畫道路、公共設施及保護區界線為界。
第 三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本府劃定
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劃定更新單元或另定單元劃定標準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街道路或街廓內相連接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相連接土地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
一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
容觀瞻,其餘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第 四 條
本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
難一次辦理者,得依前條所定標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第 五 條
本府未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二條規
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內建
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基本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