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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劃貳字第0990138325B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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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基隆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為
管理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價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置作業、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設計等必須費
    用。
六、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所支出之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地重劃區或
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七款之支出如非由管理單位辦理者,該費用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
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五 條
本基金如有賸餘,得由本府視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簽奉機關首長核可
,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庫。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並得視基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定期存款


第 七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
率計算。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第 八 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第 九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