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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支貳字第106025016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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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方式,特依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零用金以符合法定預算所列事務費性質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
    算外之墊付或借支。

三、各機關學校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外,每
    筆支付最高限額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四、各機關學校年度額定零用金,按各機關學校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經常
    門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及物品之合計數百分之四十,除以十二計
    算。
    前項零用金逾新臺幣二萬元者,以二萬元計,在二萬元以上超過部分
    ,每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千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
    因保管困難,得自行斟酌減少提領。

五、市預算案於年度開始,尚未經基隆市議會議決時,零用金應按前一年
    度核定金額先行借支。

六、各機關學校零用金,應於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申領
    之。

七、各機關學校之零用金應於會計年度開始時,於核定零用金額度範圍內
    ,簽具付款憑單並於用途欄註明額定零用金,送交本府財政處支付金
    融科簽開以各該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學校市庫零用金帳
    戶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撥付之。
    零用金之撥補應由各機關學校檢附已支用零用金清單,簽具付款憑單
    並於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送交本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簽開以各該
    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學校市庫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市
    庫支票撥補之。

八、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其支出科目與原領用零用金不同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一併送本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轉帳。

九、各機關學校零用金支出,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

十、年度終了,各機關學校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依基隆市市庫集
    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以原領用科目填具支
    出收回書繳還市庫。

十一、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保管,應切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得派員查核之。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