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之清理,據以
辦理行政罰鍰業務考核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執行單位因承辦人員及主管行政怠惰有應作為而不作為,致行政罰
鍰歲入流失,情節重大者應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懲處。
三、於每年度結束後,由各執行單位以前一年度行政罰鍰清理執行成果,
各依業務特性自定考核權數,作成考核記錄表(如附件),由本府財政
處彙總陳核。
四、考核項目如下:
(一)裁罰案件執行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各執行單位依行政罰鍰
執行情形計算執行率。
(二)裁罰案件管理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由本府財政處依各執行
單位實際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情形計算。
(三)其他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五由各執行單位就該單位特殊績效事項予以
計算。
考核細項內容如考核紀錄表。
五、各機關依考核結果,並依下列獎懲標準,對執行清理相關人員予以獎
勵或懲處,但受獎勵單位其清理金額總計不得少於新台幣十萬元(含
):
(一)考核總分九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乙次,科長及單位主
管嘉獎二次。
(二)考核總分八十九分以下,八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三)考核總分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
(四)考核總分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含)以上者,不予獎懲。
(五)考核總分五十九分以下,五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六)考核總分四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員記過乙次,科長及單位主管申
誡二次。
本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之獎懲,由警察局自行研擬獎懲規定報府核備後
實施。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