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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行政罰鍰清理業務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務貳字第10201627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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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之清理,據以
    辦理行政罰鍰業務考核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執行單位因承辦人員及主管行政怠惰有應作為而不作為,致行政罰
    鍰歲入流失,情節重大者應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懲處。

三、於每年度結束後,由各執行單位以前一年度行政罰鍰清理執行成果,
    各依業務特性自定考核權數,作成考核記錄表(如附件),由本府財政
    處彙總陳核。


四、考核項目如下:
(一)裁罰案件執行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各執行單位依行政罰鍰
      執行情形計算執行率。
(二)裁罰案件管理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由本府財政處依各執行
      單位實際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情形計算。
(三)其他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五由各執行單位就該單位特殊績效事項予以
      計算。
   考核細項內容如考核紀錄表。


五、各機關依考核結果,並依下列獎懲標準,對執行清理相關人員予以獎
    勵或懲處,但受獎勵單位其清理金額總計不得少於新台幣十萬元(含
    ):
(一)考核總分九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乙次,科長及單位主
      管嘉獎二次。
 (二)考核總分八十九分以下,八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三)考核總分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
(四)考核總分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含)以上者,不予獎懲。
(五)考核總分五十九分以下,五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六)考核總分四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員記過乙次,科長及單位主管申
      誡二次。
  本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之獎懲,由警察局自行研擬獎懲規定報府核備後
  實施。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