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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務貳字第097011788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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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依
    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兩種。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種類:可分為
      1.短期借款: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向各金融機構辦
        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將利率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
        考量後,選擇最有利於本府之方式辦理,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
      2.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市庫之行庫(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市庫總存款戶」,當存款不足支付時
          ,代理機關應即於簽定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
          運作;並於市庫總存款戶有存款時,逕予轉帳抵償已透支之金
          額。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
     (4)所訂透支契約草案,經雙方合議後,應事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後再行簽訂。
      3.其他:凡不屬前兩種者均屬之。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債務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
      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所訂額度辦理。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所舉借。
(二)種類:可分為
      1.借款: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
        建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舉借時應將利率、
        借款期限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選擇最有利於本府之方式
        辦理,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
        殊情形者,其貸款期限得專案核定之。
      2.發行公債: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度(
      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所
      訂額度辦理。

六、主管單位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
    期事宜。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