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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游泳池團體優待證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體貳字第097011153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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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便利本市各公立機關辦理員工康樂活
動,以增進員工服務情緒暨本市各游泳團體之會員,從事游泳健身活動,
以奠定全民體育基礎,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市立游泳池,係指本場自行經管之游泳池。

第 三 條
下列團體得依據本辦法申請市立游泳池團體優待證(以下簡稱團體證):
一、本市公立機關。
二、基隆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認可之游泳俱樂部。
三、經本府社會處立案之游泳協會。

第 四 條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款之公立機關在職員工(不含眷屬)或第二款、第三款
之游泳俱樂部、游泳協會所屬會員,得由所屬團體造冊後備文,向本場提
出申請,俟核准後通知申請之團體至本場領取團體證。
各游泳俱樂部、游泳協會申請團體證,其申請人數須滿三十人以上。

第 五 條
申請團體證之人員,需年滿二十歲,每人每年度限申辦一張,不得重複申
請。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本人一年內拍攝之二吋(半身)彩色相片二張,所檢附
之相片應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相紙上且無墨跡或摺痕。
未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本場得不受理。

第 六 條
每年度團體證之申請,須於前年度十二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期間提出。
申請團體證人員,於年度內若有增加時,得於每雙月份之十五日前提出申
請;申請之團體如逾年度申請期限,亦得依前述規定期間補提申請。
各團體申請團體證人員,於年度內若有遺失、毀損而欲申請補發者,應由
申請補發者本人檢附相片兩張及其所屬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於每月一日
至十日期間至本場辦理。申請補發次數,每年度每人以二次為限。

第 七 條
團體證使用期限至申請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失效。

第 八 條
持團體證者,必須依據本場所訂之晨場及早場使用時間,現場購買優待票
,進場時應出示團體證。如不在規定時間內進場者或未出示團體證者,視
為一般市民仍應依據一般票價購票入場。團體如確因其他因素,必須使用
其他場次,應先向本場申請排定。

第 九 條
持團體證者,每人每天限購優待票一張。

第 十 條
持團體證者,購票後應與其所屬之團體,統一入場,並由該團體管理人員
負責該團體人員之安全、秩序、整潔之管理及聯絡事宜。

第 十一 條
團體證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不得有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塗改之情事,如經
發現後即予沒收,並取銷申請人嗣後團體證申請資格。

第 十二 條
持團體證進場者,使用市立游泳池設施時,須遵守市立游泳使用管理要點
之相關規定,並應隨時接受市立游泳池工作人員之指導,不得有擾亂秩序
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本場得視情節之輕重,取銷或停止其嗣後申請團體
證資格。

第 十三 條
團體如違反第四條規定,為不具在職員工或會員身分之人員,列冊申請團
體證,經本場查獲者,除沒收違規當事人之團體證外,並停止該違規團體
申請團體證資格一年。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