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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新購或改裝雙燃料小客車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環貳字第0970001791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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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為辦理新購雙燃料或改裝雙燃料系統(係指汽油及液化石油氣)之小客車
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凡設籍本市之自然人、法人或公務機關新購雙燃料或改裝雙燃料系統之小
客車均可提出申請:
一、新購:新購出廠日三年以下(以行照發照日為依據)之新出廠或已完
    成改裝之小客車(含營業用車、公司用車、租賃車輛及公務車輛)。
二、改裝:經合法改裝距出廠日三年內之車輛燃料系統為使用雙燃料系統
    ,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經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換發行車執照,其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汽
    油/LPG」 之登記者,始符合本補助辦法資格。
前項補助申請人可委由汽車車廠或改裝車廠代辦,並檢附委託書等相關證
明文件報經環保局同意申請補助。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期限由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依核准先後順序補助),但因本市環境保
護基金之年度預算不敷支應時,得停止補助。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改裝車輛,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符合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套件改裝認證通過之車型,經改裝『氣態
    順序噴射型系統』(或多點順序噴射系統)之液化石油氣(LPG) 車
    用套件(出廠即為雙燃料車者,預混系統與氣噴系統皆適用本計畫)
    ;並取得車輛行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汽油/LPG 」之登記。
二、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有效期限未達三十日者。

第 六 條
補助改裝費用如下:
一、於補助期間購買出廠為雙燃料之新車,補助折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
    之加氣券(卡)。
二、凡車輛改裝日期距出廠日三年內之車輛,每輛改裝雙燃料之小客車,
    本市補助折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之加氣券(卡)。

第 七 條
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前項受補助者,自安裝完成日起一年內不得將液化石油氣車用套件拆除。
如經查獲者,原補助款應予追繳,已繳納之所得稅不予退還。

第 八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基隆市政府「辦理新購或改裝使用雙燃料小客車補助」申請表(如附
    件一)。
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未有變動者
    ,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時檢附即可),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公務車免附(請依附件二黏貼)。
三、合格雙燃料(汽油/LPG) 車行照影本(請依附件二黏貼)。
四、新購車輛或 LPG  套件發票收執聯影本(請依附件三黏貼)。
五、未於其他縣市申請本次補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市補助核定順序依收件順序為認定依據,如同一日送件,新購雙燃料車
輛優先補助,再者為改裝雙燃料車。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通知車主填妥領據(如附
件五),以掛號寄發折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之加氣券(卡)予申請者。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市應撤銷其補助,除追繳
已領之補助款外,移送法辦。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