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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補助不合格機車更換空氣濾清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環貳字第0970017788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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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合格機車更換空氣濾清器補助業務,以
防制空氣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協助本市機車車主將機車由黃標改善至藍標之本市機
車定檢站。

第 四 條
補助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以環保局收件
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補助更換空氣濾清器,每輛補助費用為新台幣 100 元,進行更換空氣濾
清器之車主應填寫「不合格機車更換空氣濾清器補助-車主申請資料表(
如附件二)」。

第 六 條
定檢站申請補助者,應填寫「補助不合格機車更換空氣濾清器申請表(如
附件三)」,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七 條
申請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應
於接到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完成補正事項者,應駁回
其補助之申請。

第 八 條
補助申請案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辦
理撥款作業,並請受款人填具領款收據(附件四)。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銀行(郵局)帳號辦理
,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之寄送地
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

第 九 條
定檢站申請補助,不得重複向機車使用人索取更換空氣濾清器之費用,若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環保局應追回該站所有維修補助費用,並不再接受
該站維修補助之申請。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
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