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行政效率、加速推動年度施政計
畫執行,特訂定本獎懲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年
度預算(不含追加預算)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之財物、工程、工程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以下簡稱工程勞務)採購案。
三、考核獎懲種類及程序
(一)各單位自行列管預算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財物、工程
、工程勞務採購計畫,由各單位於定期召開之管考會議查核符合本
要點獎懲標準者,並依第四款規定之時程自行辦理獎懲簽辦,獎懲
辦理結果應副知本府研考處。
(二)前款規定應辦理懲處而未予辦理者,經研考處抽查發現,除應依本
要點補正辦理外,該單位主管另加記申誡一次。
(三)各單位預算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之財物、工程、工程勞務採購計畫
,由研考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及第四款規定之時程辦理獎懲。
(四)獎懲事項於每年一月、五月、八月、十一月辦理。
四、工程採設計與工程合併發包或統包方式採購者及工程勞務採購,依下
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於本年度三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記一大功。
預算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二次。
預算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一次。
(二)於本年度四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記功二次。
預算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三)於本年度五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四)於本年度六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預算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五)於本年度七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五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嘉獎一次。
預算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預算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六)於本年度八月前完成發包者,不予獎懲。
(七)於本年度九月前完成發包者,申誡一次。
(八)於本年度十月前完成發包者,申誡二次。
(九)於本年度十一月前完成發包者,記過一次。
(十)於本年度十二月前完成發包者,記過二次。
(十一)本年度內未能完成發包者,記一大過。
五、財物採購,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於本年度三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五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五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二)於本年度四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五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預算五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三)於本年度五月前完成發包者:
預算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嘉獎一次。
預算五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預算五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不予獎懲。
(四)於本年度六月前完成發包者,不予獎懲。
(五)於本年度七月前完成發包者,不予獎懲。
(六)於本年度八月前完成發包者,不予獎懲。
(七)於本年度九月前完成發包者,申誡一次。
(八)於本年度十月前完成發包者,申誡二次。
(九)於本年度十一月前完成發包者,記過一次。
(十)於本年度十二月前完成發包者,記過二次。
(十一)本年度內未能完成發包者,記一大過。
六、工程採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二階段辦理發包者,其工程發包階段採購
,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規劃設計成果報告於本年度六月前完成定案,一個月內完成工程發
包者:
工程勞務預算五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工程勞務預算一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含)以下者,嘉獎二次。
工程勞務預算一百萬元(含)以下者,嘉獎一次。
(二)規劃設計成果報告於本年度六月前完成定案,二個月內完成工程發
包者:
工程勞務預算五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二次。
工程勞務預算一百萬元(含)以上至五百萬元(含)以下者,嘉獎
一次。
(三)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定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發包者,不予獎懲。
(四)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定案後,至第四個月始完成發包者,申誡一次;
每遞延一個月完成發包,按月記申誡一次至完成發包止。
(五)如工程勞務預算與工程採購預算分屬不同年度,其工程發包階段獎
懲適用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致延誤工程發包者,得由主辦單位敘明理由簽請
市長核裁。
七、前條第五款之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法規或政策變更。
(二)預算被刪減或凍結。
(三)工程經費係中央補助款,主辦單位於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定案後積極
送請中央核撥補助款項,因中央審核撥款程序延誤者。
(四)其他經簽請市長核定者。
八、各單位年度預算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之財物、工程、工程勞務採購計
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之作業計畫進度列管在案者,其計畫發包採購完成
期程,逾本要點八月底前完成發包、或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定案後,逾
三個月完成工程發包之規定者,依其作業計畫期程及其他相關獎懲規
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懲處規定。
九、獎懲對象為本府各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之秘
書、技正)、科長(業務主管)、主(協)辦人員。
因主辦二項以上工程,致有數項併行獎懲時,依本要點獎勵及懲處最
重標準擇一分別辦理獎懲,不予功過相抵。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