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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下水道清理工作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計貳字第1120259536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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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下水道清理工作之執行,並考核
    各單位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下水道清理工作執行績效考核業務,由研考處負責策劃辦理。

三、考核小組之組成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考核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研
    考處處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民政處、工務處、研考處、環保局、衛
    生局等指派二級主管以上人員一名擔任。

四、考核對象為下水道清理各相關權責單位。

五、考核標準如下:
(一)目標達成度占五十分。
(二)執行進度控制占三十分。
(三)其他配合和創新作為占二十分。

六、考核方式以採實地考核方式為之,受考單位應於考核一週前將工作
    目標達成度、執行進度及其他創新配合作為做成書面書資料送研考
    處憑辦。

七、考核時間為每年一月、五月、九月舉行。

八、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考核成績評定後,各考核對象相關業務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額
    度內辦理:
(一)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
      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申誡二次。

十、考核委員年度內全程參與者嘉獎一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
    同考核委員辦理敘獎。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