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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道路工程品質暨交通安全維持查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管壹字第1090221774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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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道路相關工程施工品質,以
    及確保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確實執行所提交通安全維持計畫,特訂定
    「基隆市道路工程施工品質暨交通安全維持查考要點」。

二、為推展本項業務,設置「基隆市道路工程施工品質暨交通安全維持計
    畫查考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工務處、研考
    處及本市警察局派員組成,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室參議或秘書一
    人擔任,並由交通旅遊處負責考核小組秘書工作,執行秘書由交通旅
    遊處處長擔任;另本項業務督導單位由研考處負責。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查考本市道路相關工程施工品質。
(二)查考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情形。
(三)本市港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臨時交辦事項
      。

四、本小組所需各項查考資料,除由交通旅遊處及工務處定期提供外,並
    得行文各相關單位提供各項查考資料。

五、本小組每月不定期抽查 1  或 2  次,抽查結果除每月由秘書單位定
    期提報道安會報外,並須副知研考處。年度結束後,並由研考處提報
    本市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度定期視導初
    評做為考核依據。

六、本小組於抽查時,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如有立即危險或可立即改善,
    應於抽查時通知承辦單位立即改善外,秘書單位另須製作抽查記錄依
    第五點規定提報道安會報,並依所發現之缺失行文主辦單位確實改進
    ,主辦單位並應於文到 14 日內將改善情形函送本小組複審,本小組
    得隨時派員執行複查。

七、本小組所發現之各項缺失,主辦單位未能於期限內改進者,得通知權
    責單位(或機關)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處分。

八、本項查考所需經費由秘書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執行本項抽考工作成效良好之人員,得於年度結束後由秘書單位提報
    敘獎,執行不力者依規懲處。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