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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發壹字第1100233810B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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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及製發溫泉標章規費收取事宜,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溫泉使用事業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溫泉標章標識牌製發、換發或補發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三、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換發或補發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