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為辦理老舊機車、汽車及柴油車汰舊補助業務,以防制空氣污染,
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車籍屬於基隆市之機車、汽車
及柴油車車主,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出廠之車輛。
二、九十八年度完成報廢回收之車輛。
三、完成車體回收手續。
四、未曾接受政府其他淘汰老舊車輛補助者。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每輛機車補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汽車及柴油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參萬元
整。
第 六 條
機車補助上限為 500 輛,汽柴油車合計補助上限為 250 輛,額滿即停
止補助(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補助順序)。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將車輛交予行政院環保署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並
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淘汰老舊車輛補助辦法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如附件)。
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車輛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
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八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
辦理撥款作業。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金融機構(郵局)
帳號辦理,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
之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親自領取者需攜帶證明
文件及私章至環保局領取。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
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