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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0970166280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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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提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產業競爭
力及增加就業機會,特制定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
獎勵民間投資,得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優於本自治條例
規定者,優先適用其他有利之法令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令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
產業發展處。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產業別,於本市境內新設投
資創立之規模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不包含土地部分),並自產
業營運始日起僱用員工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本市市民。
一、休閒觀光產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大型購物商場。
四、環境保護創新產業。
五、農業生物科技或加工製造業。
六、其他經本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組」認定之高科技產業。

第 四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產業別之直接用地,自產業營運之日起,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前兩年全額免徵地價稅,後三年減徵百分之五十地價稅。
前項減免徵之用地,應自減免徵原因消滅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第 五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產業之直接用合法房屋,其房屋稅自產業營運
之日起,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前兩年全額免徵房屋稅,後三年減徵百分之
五十房屋稅。
前項減免之房屋,應自減免徵原因消滅之當月份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 六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優惠措施者,應擬訂計畫提出申請,並於投資人創立登
記之次日起至產業營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
請資格審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及公司增資或新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但新設立公司得以依稅捐機關
    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員工勞健保納保證明。
六、減免稅申請書表。
七、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第 七 條
前條申請案件需具備之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
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獎勵案件經本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組會議審核結果應再補正文
件或補充資料者,主管機關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八 條
執行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 30 日內,應提報本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
組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本府市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受理申請單位檢附
減免稅申請書表暨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稅捐稽徵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優惠措施,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提供不實之
證明文件申請者、未實際經營原申請產業項目及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
,除撤銷獎勵優惠措施外,並依稅捐相關規定追補應納稅額。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