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外木山及大武崙漁港漁船發生海難事
故時之緊急救助及漁港垂釣區釣客安全維護,依漁港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第 三 條
管理單位為因應依漁港救生站管理及維護之需要,得公告徵求委託管理。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漁港救生站名稱、委託要件(權利與義務)、委託期
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事項載明公告之。
第 四 條
申請接受委託管理及維護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以漁港所屬漁會、本
市立案之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第 五 條
申請受委託者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受委託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項(
如附件)。
二、受委託漁港所屬漁會及本市立案之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協助漁船救助計畫、求生及救生訓練計畫、
建物維護修繕計畫及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 六 條
為辦理委託管理及維護審查事宜,得設置評選委員會。
前項評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由本府行政處、財政處、主計
處、社會處、地政處、基隆市消防局、產業發展處派員組成之,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參與評選,秘書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行政科。
第 七 條
受委託者如有違反委託管理計畫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
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受委託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第 八 條
委託管理期限每次為期三年,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約。續約應於契約屆
滿前四個月檢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提出申請,並經評選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始得簽訂新約。
第 九 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委託者應於三十日內辦理場地建物設施設備點
交後,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護,未修護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