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張貼廣告、旗幟廣告,以維護公
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並達成社會資源公平均享之目
的,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據「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負責依本辦法受理張貼廣告、付
費旗幟廣告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收費廣告欄及收費廣告旗桿之廣告物內容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
定。
第 四 條
張貼廣告由環保局設置收費廣告欄張貼,旗幟廣告除依據「基隆市張掛旗
幟布條廣告物管理作業執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得免支付費用外,其餘應
由環保局設置收費廣告旗桿張掛;並均採收費方式管理。
第 五 條
收費廣告欄之申請使用,申請人(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以申請書敘明廣告預定張貼期間、張貼收費廣告欄處所、
並依實際張貼廣告張數檢附廣告物樣式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依本辦
法規定繳清費用,經核准後由環保局代為張貼。
二、申請書應記明申請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申請時期:應於預定張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四、張貼期間:以兩週為一時間單位,每次申請張貼最長以二個時間單位
為限。同一地點同時有多人申請,依申請書收件時間在先者優先使用
。
五、張貼地點及固定方式:
(一)地點:於申請前洽環保局。
(二)廣告樣式:A6~A3 尺寸,紙質,由環保局(或委辦單位)代為張
貼。
第 六 條
收費廣告旗桿申請使用,申請人(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單位)以申請書敘明廣告目的、張掛期間、張掛
地點,並檢附廣告物樣式及內容,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依本辦法規
定繳清費用,經核准後始得張掛。
二、各類廣告均應註明申請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申請時期:應於預定張掛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四、張掛期間:以兩週為一時間單位,每次申請張掛最長以二個時間單位
為限。同一地點同時有多人申請,依申請書收件時間在先者優先使用
。
五、張掛地點及固定方式:
(一)地點:須張掛於本府設置之張掛設施,位置於申請前洽環保局。
(二)旗幟樣式:尺寸 45x120 CM (含上下套管),布料或塑料材質,
由申請人於核准後自行負責懸掛及拆除。
(三)固定方式:須依各張掛設施之規定方式固定,張掛前洽環保局。
第 七 條
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收費標準:
一、張貼廣告:
A6 尺寸,每張,每一時間單位(兩週)收費為新台幣參拾元。
A5 尺寸,每張,每一時間單位(兩週)收費為新台幣陸拾元。
A4 尺寸,每張,每一時間單位(兩週)收費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元。
A3 尺寸,每張,每一時間單位(兩週)收費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元。
二、旗幟廣告:每張,每一時間單位(兩週)收費為新台幣壹佰元。
第 八 條
代清除處理費用預繳方式如下:
一、張貼廣告由環保局(或委辦單位)代為張貼,免收代清除處理費。
二、申請旗幟廣告者,應先依張掛廣告物數量每件預繳新台幣壹佰元代清
除處理費,於申請到期之翌日完成拆除妥善恢復市容原貌後,由環保
局無息退還申請單位。
三、逾期未拆除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環保局以申請
單位預繳費用代為清除、處理,並得追償不足之金額。
四、公家機關單位申請得免預繳清除處理費。
第 九 條
核准張掛期間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旗幟廣告張掛期間,申請人(單位)應妥善管理維護,若有傾斜、破
損、脫落髒污等情形時,應即予自行清除更新。
二、申請人(單位)張掛宣傳旗幟廣告,應於申請到期之翌日自行拆除妥
善,恢復原有市容景觀。
三、遇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或環保局因特殊原因以公
文通知時,申請人(單位)應立即自行拆除,俟原因消失後由申請人
(單位)自行復原,原申請期限自動延長。
如因與其他申請案重疊無法延長;或已非申請人(單位)之廣告效益期,
申申請人(單位)不想延長時,申請人(單位)得依比例申請退費。
第 十 條
競選廣告物管理依據「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作業執行要點
」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 十一 條
告物設置不當或疏於管理維護,致發生死亡、傷害、財產損害或其他糾紛
等情事,應由申請人(單位)負法律責任。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