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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支貳字第098014513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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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市庫集中支付撥匯庫款作業,減
    少使用市庫支票流通付款風險,提昇便民服務品質,應用代理市庫機
    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企合成網之企業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取消支票付款方式,改為透
    過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
    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利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悉依基隆市市庫
    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並由本府與代理市庫機構訂立辦理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e企合成網企業應付帳款管理業務約定書。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
    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電子信箱,詳填於受
    款人欄、附記事項欄及領取支票方式欄。

四、有關交郵局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各行庫)代發款項部分,撥匯庫款
    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協調代轉發行庫提供代轉發帳戶
      供代轉發款項直接匯入,發函授權要求各行庫應對財政處依各行庫
      提供之代轉發帳戶透過本系統匯款註明各支用機關名稱及匯款金額
      ,與支用機關所送受款人清單及金額相符無誤後,即辦理代轉發款
      項作業。
(二)代轉發行庫於每月 5  日前提供各該帳戶對帳單供財政處對帳。
(三)各機關編造付款憑單時,受款人欄之寫法為:交 xx 金融機構代轉
      發 xx 機關(學校)員工 xx 費,並儘量委由代理市庫機構代發。

五、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使用電腦逐
    筆輸入,包括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帳號、戶名、
    金額、支用機關及付款憑單編號,經內部核對無誤,再將匯款資料儲
    存於磁片,指定專人登入密碼進入本系統網站上傳匯款資料。

六、除發放員工薪餉、退休金及款項訂有入帳期限等特殊情形得指定當日
    、跨日或跨數日特定扣款日外,於當日下午 3:30 前上傳放行資料者
    其扣款日為當日,3:30  後上傳放行資料其扣款日為次營業日。

七、代理市庫機構透過本系統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以即時連線方式透過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
    。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
    修復時,滯留代理市庫機構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送
    達解款銀行。

八、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
    銷、戶名或受款人識別碼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九、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處應根據代理市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
    支用機關查明退匯原因,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改匯:如為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或帳號錯誤,由原支用機關查明更
      正後,填製匯款單交財政處辦理改匯。
(二)退匯繳庫:原支用機關應根據代理市庫機構退匯資料填製支出收回
      書辦理繳庫。

十、依本系統撥匯庫款其手續費分別規定如下:
(一)如受款人為各公務機關或於代理市庫機構設有帳戶者,無需支付手
      續費。
(二)如受款人未於代理市庫機構設立帳戶者,匯款金額在新台幣(以下
      同)二千萬元以內者,每筆匯款手續費三十元整;每超過二千萬元
      ,則需再加收三十元,以此類推,支付手續費。

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