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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201726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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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
    民完成國民義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設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就讀本市所屬學校年滿六足歲至十五足歲之在學學生,並持有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不含視障、聽障、語障、顏面傷殘)或患其
    他重大傷病(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為在家教育者。
(三)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四)未在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者。
(五)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六)學生若不符前項規定條件,但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確有在家教育需要者
    ,得比照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七)在家教育資格需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的適當性,並提報本市鑑輔會
    鑑定。


三、代金金額如下: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安置於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每
    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其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所獲補助與規定收
    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者,按其差額補助;差額超過代金額
    度者,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三)前項收費標準係指依據「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
    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申請期間如下:
(一)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
(二)於第一學期取得申請資格者,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地點為學籍所在學校。

六、申請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在家教育學生設籍學校應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並應於每學期開學前
    ,主動通知在家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申請教育代金。另經鑑
    輔會核定在家教育者,自當月起核定教育代金
(二)在家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填具申請表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三)各校於申請期限內提報本府教育處審查。
(四)經審核後由本府教育處函各校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審核結果,檢
    具相關表件辦理請款及轉發。
(五)本代金核發以學期為原則,上學期核發四個月(九月、十月、十一月
    、十二月),下學期共計核發五個月(一月、三、四月、五月、六月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審查通過者,學校應於收到本府掣據請款函文二星期內,檢附領據
    、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支出原始憑證(家長印領清冊)等相關
    表件函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檢附收支結算表,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補助經
    費時,其結餘款應予繳回。


八、就學狀況變動,應由各校初審後,專案提報本府教育處,其教育代金
    視變動情形撥補或繳回。若申請學生轉移他縣市時,應由原提申請之
    學校提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九、於請領教育代金期間喪失申請資格者,自喪失資格日之次月起,不得
    請領教育代金,已請領者依規繳還。


十、在家教育者,應接受本府督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效
    果。


十一、持本代金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之督導。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